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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站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 2024-05-14 14:15
  • 来源: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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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站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九条规定: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我县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货运站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前提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清单

   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备案办理地址

蓝山县塔峰镇科技路(政务中心二楼交通C66窗口),电话:0746-2224456。

特此告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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