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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4 【打印】 【关闭】 【收藏】

行政裁决

 

    1、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实施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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