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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