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权力清单 > 行政强制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强制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3 【打印】 【关闭】 【收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 编辑:
分享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