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村二组村民李某胜、李某志、李某立的违法建筑均位于和平村二组(蓝山大道东侧原丽宏毛织厂对面),2011年在未取得土地、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属实后,依法依程序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三处建筑户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塔峰镇和平村三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当天,执法人员采取机械拆除的方式,依法对42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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