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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 2024-08-29 16:56
  • 来源: 蓝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 发布机构: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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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县征补中心牵头对《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进行调研、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县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县的开发建设及城市发展,有序推进了我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我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等上位法的实施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符,《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中的部分征拆补偿项目标准与我县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无法保障被征拆对象的生产生活需要。

2019年7月23日印发的《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执行期已满,需要修订完善后重新公布。

为进一步有序推进我县今后的征拆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拆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县征补中心牵头启动了对《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的修改程序,按照政策相对平稳延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征拆规定易懂易行易接受的基本思路,参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对部分补偿标准调整坚持“小步快跑”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对《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2019]1号)进行留、改、增、删的修改。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永政发[2024]4号文件和《蓝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要求,县征补中心对历年来的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依据近五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物价指数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7月31日,县征补中心分别向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人社、住建、城管、公安、司法、社会工作、塔峰等单位下发《关于征求<蓝山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广泛征求相关职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8月29日,县征补中心在蓝山县政府网进行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三十九条,分总则、土地征收管理、征收实施程序、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办法》蓝政发[2019]1号文件相比,对部分条文内容和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订了土地征收程序。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程序由原来的“先批后征”调整为“先征后批”。因此,将原《办法》中所有的“拟征地告知书”表述修订为“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明确了协调机制。原《办法》第六条中的“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上级要求存在冲突,修改为“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信访、司法、统计、林业社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三)调整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因新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颁布,将原《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点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县城城区范围为:以高速公路、河流、村级行政管理边界为界,南至西外村村界,东至舜水河、五里坪村、团结村村界,北至斜西河、永胜村村界,西至二广高速。(具体范围以《蓝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为依据”。

(四)调整了青苗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永政发[2024]4号文件第三十条明确的“蓝山县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因此,本《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苗圃移植搬迁、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按永政发[2024]4号文件执行并调整。

(五)调整了无棺(坛子)坟墓补偿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棺(坛子)坟墓二次或多次搬迁和以假乱真现象,因此,将原《办法》中的无棺(坛子)坟墓补偿1000元/冢调整为600元/冢。

(六)房屋装修(饰)实行包干补偿。原《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含房屋装修(饰)部分,征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过大,新修订的《办法》房屋装修(饰)采取对规定的项目按最高额包干补偿,每减少项目相应减少补偿费用,其中最高钢(砖)混结构装修(饰)补偿不超过576元/,最低的土木结构房屋不超过216元/㎡。

蓝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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