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三城联创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县城城区市场经营,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从即日开始,依法整顿治理蓝山城区市场经营,依法取缔县城城区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取缔县城城区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经营形成的各类市场。
二、依法取缔各街道、企业和学校门口水果、小吃、玩具及其他各种临时露天销售摊点。
三、依法取缔利用农用车、三轮车或人力板车沿街贩卖肉类、蔬菜水果、小吃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四、依法取缔其他各种占用道路摆、设摊销售摊点的行为。
五、以上所列各种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户请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觉进入农贸市场经营。逾期继续违规经营的,由我局予以劝告、制止处理。经劝告制止无效的,我局将视情况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对占道经营行为,我局将责令自行改正,若拒不改正继续违规占道经营的,将依法作出警告或罚款处理;对利用人力板车和其他非机动经营工具经营的流动商贩,视情节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村轮车、农用车等机动车经营的流动商贩,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妨碍、阻挠整顿治理、取缔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