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及比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在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湖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本人月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待遇发放标准:当前我市失业保险发放标准875.5元。
调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适应人群: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创业扶持资金。如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医保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②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③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持参加失业保险及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材料向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初审。
(3)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4)同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5)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复核的用人单位、补贴金额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公布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补贴资金从财政基金专户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