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我县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征补中心牵头起草新修订的《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20]1号)于2020年5月12日印发,目前已超过五年有效期,因该文件失效后,我县行政区域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急需重新修订出台全县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配套政策。因此,根据2025年12月1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5]6号)这一上位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上位文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25]6号)。
三、起草过程
县征补中心会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就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2025年12月,征补中心牵头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前往零陵区、新田县学习考察,同时与其他周边兄弟县进行了交流,认真研究并汲取借鉴本市周边县的经验做法,通过多方讨论研究形成了该《实施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草案)共6章45条,与原《实施办法》(蓝政发[2020]1号)相比较精简了7条。附件共10条,与原附件增加了3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5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6条——第23条)。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程序等;
第三章补偿(第24条——第37条。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和征收补偿决定等;
第四章搬迁、拆除(第38条——第42条)。明确被征收人的搬迁义务及房屋拆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3条)。明确征收工作相关人员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44条——第45条)。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
附件(第1条——第10条)。明确奖励和补助项目,以及各类奖励和补助标准,明确征收工作相关人员在核定奖励补助项目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奖励补助项目的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