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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6-0146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动监)罚〔2026〕1号 | 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蓝山县梁辉养殖场 | 92431127MA4RDWJYGG | 梁辉 | 我局畜牧水产股反映蓝山县梁辉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派执法人员、法规股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09年建场,位于塔峰镇黄茅岭茶场,当前法定代表人:梁辉,2011年9月26日在蓝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2011292号,法人代表:封*英(梁辉母亲),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存有原件。2013年4月16日在蓝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申请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2013024号,法人代表:欧*兰(梁辉妻子),原件丢失,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有办证记录。另提供了一张2020年7月16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湘蓝)动防合字第2020041号,法人代表:梁辉,发证机关未盖章。当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本机关2026年5月28日立案,当日询问了法人代表梁辉开办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6月12日,蓝山县数据局(原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了梁辉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梁辉于2020年6月初向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6月12日联合林业局、生态环境蓝山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进行了联合查勘,查勘后提出了整改意见,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该养殖场一直未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对该养殖场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6年6月29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7月25日之前及时补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能及时补办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5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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