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6-0083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蓝山县幸运星网吧
住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99号
2026年3月3日1时10分至2026年3月3日1时35分,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牛羊群、黄利军、廖振华、李建英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山县塔峰镇湘粤北路299号蓝山县幸运星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三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获取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取证(现场检查照片)4、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3月4日蓝山县幸运星网吧法人代表刘大坚、网管刘威圣来蓝山县文化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拍摄件一份,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证据三:蓝山县幸运星网吧网管刘威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蓝山县幸运星网吧法人代表刘大坚《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证据五:蓝山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蓝山县幸运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九项:“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经核查当事人收取三名未成年人上网费用共计105元。
3.具体罚款数额是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依据《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综上,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圆(105)
3.罚款贰万伍仟圆(2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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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