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6-6464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促进旅游发展 |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6—01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26〕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促进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蓝山县促进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县文化、生态、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蓝山旅游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全力打造国家知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根据永州市《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及《永州市“引客入永”奖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建立全县重大文旅项目库。对全县核心旅游资源及重大文旅项目的开发,由文生旅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估,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强化规划协同,在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前期规划中,需充分征求文旅部门意见。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县内各金融企业拓展企业贷款融资渠道,支持开办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县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旅游项目融资担保业务。对社会资本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可申请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三、加强文旅品牌创建力度。全力打造“神美湘江源”的总体品牌,各景区(点)围绕总体品牌打造各具特色的子品牌,形成品牌矩阵。对当年新评为5A级、4A级、3A级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5A市级奖励300万元),县财政分别奖励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国家级度假区市级奖励100万元),县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外(5C、4C级市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县财政分别奖励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 万元、1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民宿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湖南省乡村旅游“四个一百”工程相关品牌的,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其他旅游品牌的,参照相应级别、等级给予奖励。
四、鼓励多种形式宣传营销。在主流新媒体平台发布蓝山文化旅游的正面原创作品,经文旅、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观看次数达到10万次、100万次、1000万次、5000 万次的作品,除市级奖励资金500元、3000元、1万元、3万元外,县级财政另外按市奖励资金标准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原创者;对点赞数达到1万次、10万次、50万次、100万次的作品,除市级奖励资金1000元、5000元、2万元、5万元外,县级财政另外按市奖励资金标准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原创者。同一作品只享受一次奖励。鼓励各旅游企业积极加入合作联盟,与盟员城市开展联动营销、巡回推介、品牌营销等活动,自主到县外开展营销活动、在机场、高铁、高速设置大型广告牌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
五、积极开展文旅节庆活动。推进“一乡一特色”建设,每个乡镇打造一个县内外知名的文旅节庆活动品牌。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旅游发展大会,由县级主办,相关乡镇或景区承办,对积极承办的乡镇给予项目资金倾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旅节会、体育赛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对自行主办节庆活动、营销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简化演艺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针对不同规模的文艺演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细化相关标准,压缩办理时限,确保“能演尽演”。
六、大力发展研学实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在本县规划建设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省级研学旅游基地的,市级财政奖励给县政府的50万元、20万元,由县级财政奖补给基地(营地)。各校要坚持育人为本、自愿原则,多开展免费的研学实践活动。
七、支持发展康养旅游。按照《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标准》,在本县建设的康养旅游基地,同等享受本文件第二条措施优惠条件。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群体,定期组织康养旅行。
八、整合开发旅游文创商品。支持蓝山特色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地方农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纳入品牌范围,统一标志和标价,在全县A级景区、游客集散中心、车站、机场、大型商场超市及网络平台开设“神美湘江源”旅游商品店或购物场所示范店。鼓励旅游商品企业积极申报旅游购物示范点,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奖励3万元。新开发注册的旅游农副产品或旅游工艺产品,获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开发主体2万元;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开发主体1万元。鼓励新开发旅游商品参加国家或省级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
九、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蓝山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安排一个正餐,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的,除享受“引客入永”现有政策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蓝山人游蓝山,永州人游蓝山、湖南人游蓝山、两广人(广东、广西)游蓝山”,配合市文旅部门“免费畅游永州”活动,开展好“免费畅游蓝山”活动。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会和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
十、加大对我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我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对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底启动新建或改扩建的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项目在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游步道、智慧旅游等非营利基础设施上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建设项目按其在非盈利基础设施上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补贴,且同一建设项目奖励金额按3A、4A、5A级景区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可按年度分次兑现。
十一、大力扶持民宿建设。旅游民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资主体、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对民宿产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经营,支持民众创业。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民宿工作发展及开展“蓝山民宿”品牌宣传营销、招商推介、旅游民宿业务培训等工作。
1.鼓励改扩建或新建民宿投资奖励。支持鼓励利用村内的现有房屋改扩建成适合大众旅游的民宿,或符合用地审批新建的适合大众旅游的民宿,改扩建和新建的民宿都要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经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改扩建的民宿每个客房补助2000元,新建的民宿每个客房补助1万元。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仍正常运营的,再兑现50%。
2.鼓励品牌民宿投资奖励。鼓励民宿向高端化、精品化发展,突出品牌效应,在村内投资民宿且入统的,在立面改造、旅游厕所、游步道、标志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方面,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对聘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景区规划的,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的、国家 4A级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国家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按编制总金额的20%、30%、40%进行奖补,同一个景区规划最高奖补不超过40%,且3A、4A、5A级景区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十三、强化保障措施。县级财政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0万元,按有关程序报批使用。组建蓝山旅游专家库,引进旅游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依托蓝山旅游专家库,组织开展导游、营销、新媒体推广公益培训活动,提升全县旅游从业者素质,对县内组织参加县级及以上的旅游类大赛,给予获奖的选手及指导老师奖励。强化土地保障,探索推行点状、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模式,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乡村旅游设施可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布局建设。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奖励措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叠加实施,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所有奖补项目需提前到文旅部门报备,经审批后实施奖补。本措施由蓝山县文旅广体局解释,具体实施由蓝山县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依法依规执行。






